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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關於監察院糾正本部拒絕收監認定標準及程序寬嚴不一乙案,本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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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各機關拒絕收監標準作業程序,本部於99年8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90902617號通函各矯正機關,對於拒絕收監之評估應由醫師判定,於受刑人入監時,先由醫療人員施行健康檢查,再根據醫師專業判斷及執行機關審酌後認定,若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者,則予拒絕收監。
二、對於拒絕收監個案之執行,本部均特別慎重處理,對於監察院之意見,本部虛心接受,除秉持依法行政以維護司法正義外,更將兼顧收容人健康權益,以符合公平正義與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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