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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未便同意日本朝日新聞採訪陳水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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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不便同意日本朝日新聞採訪陳水扁先生
有關日本朝日新聞擬申請採訪收容人陳水扁先生乙案,經法務部審核後,認未便同意,理由如下:
一、關於媒體宜否採訪偵審中在押未禁止接見之被告,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參照美國司法部聯邦監所局《媒體接見規則》係規定「須徵得審理法院之同意」。而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3月16日北院隆刑團97金矚重訴1字第0980004008號函覆臺北看守所意旨略以:「如非受訪談論本案相關各節,因與後續審理無涉,本院並無意見」之意旨觀之,如受訪談係本案相關各節,該審理之法院即持保留意見。本件朝日新聞所擬欲採訪陳前總統之題目1至3,因與陳前總統被訴之貪污案有關,依上開審理法院之意見,未便同意媒體採訪。
二、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規定,國外媒體欲採訪收容人,除經收容人同意外,尚須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始得予以准許。本件朝日新聞採訪之第4個問題純屬政治議題,核與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無涉。
三、陳前總統現雖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但仍不時透過其委任律師或其辦公室對外發表意見,甚至於3月25日召開國際媒體記者會,完全不影響其對外發聲,基於押所秩序之考量,亦未便同意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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