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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行政院通過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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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針對本次修正草案補充說明如下:
本次修正重點有二:
一、 增加犯罪被害補償之對象及項目:
1.將犯罪被害補償對象由原限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或受重 傷者,增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前二者係以犯罪被害結果為判別基準,增加之後者則以犯罪態樣為認定標準。
2.除現行醫療費(以40萬為限)、殯葬費(以30萬為限)、法定扶養金(以100萬為限)、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費用(以100萬為限)等四項補償項目外,另增加精神慰撫金(以40萬為限)。故修法前,因被害死亡遺屬,最高可申請的補償總額為新臺幣170萬元,修法後,增加精神慰撫金則為210萬元。
3. 依本法第32條之規定:「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依該條立法理由及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大陸地區人民於台灣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得申請補償。
二、 擴大犯罪被害保護措施之適用對象(第30條第2項):
1.以犯罪行為區分: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第30條第2項第1款)
2.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區分:
(1)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第30條第2項第2款)。
(2)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配偶(第30條第2項第3款)。
(3)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勞工(第30條第2項第3款)。
3.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時,不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第30條第4項)。
4.大陸地區人民之權益保障,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本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乃參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被害保護對象規定而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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