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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報載「東元案立委批本部坐視」乙案,本部特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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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定有明文。經查行政院院長胞弟雖因擔任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董事長,致該公司成為本法所稱關係人,然東元公司於97年6月初向經濟部申請之風力發電補助案,經濟部於同年8月間,業經該部指導委員會認其不符聲請要件,駁回該補助案之聲請,故自無違反本法第9條之問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迄今已逾8年,本部正彙集各界意見,進行修法工作,本部除就不合時宜之條文進行修正外,亦對輿論認應列入規範之利益迴避行為加以補充,以期寬嚴並濟,並達到落實陽光法案及廉能政治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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