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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有關報載某藥廠等3家公司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裁罰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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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有關報載某藥廠等3家公司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裁罰案提出說明
一、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前開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及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條所稱之監督,包括直接監督及間接監督,又所謂監督,乃指有監督之權責而言,至實際上是否於個案中參與監督均非所問,前經本部函釋在案,並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121號判決所肯認。本部係依循相同原則,對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處以交易行為金額1倍之罰鍰。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迄今已逾8年,期間輿論迭有檢討修正聲浪。本部業於97年7月間遴聘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修法小組,業已召開3次會議,擬妥修法重點及方向,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待徵詢各機關意見後,預定於本(98)年6月底前報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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