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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月23日廢止失效,將釋放受感訓處分人1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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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1月23日廢止失效,將釋放受感訓處分人176人 「檢肅流氓條例」經 總統於98年1月21日以(98)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2321號令公布廢止,同年月23日為失效日,法務部將於當日中午12時前完成受感訓處分人之釋放或接續執行徒刑或接續羈押等相關作業。 依法務部統計,現執行中之受感訓處分人有393人,其中176人將於當日釋放(岩灣技能訓練所釋放104人、東成技能訓練所釋放68人、臺中監獄附設感訓處所釋放1人,以及高雄女子監獄附設感訓處所釋放3人),其餘217人,另因他案須接押者有9人或接續執行徒刑者有208人,必須留在矯正機關,無法回家過年。 為配合上述作業,各感訓處所早於去(97)年12月間即開始準備相關事宜。而為便民起見,釋放當日亦提供遊覽車接駁至當地火車站或客運車站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鄉。有病者並聯繫家屬接送,無法接送者,則通知相關單位予以轉介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降低民眾對治安影響之疑慮,法務部已將釋放名冊先行提供內政部警政署,以利各地警察機關立即掌握轄區治安顧慮人口加強查訪,並於出所當日加派警力維護治安,各種作為均針對受感訓處分人釋放可能造成的治安問題,預為設想並及早因應。法務部特別呼籲受感訓處分人獲釋出所後,應感念政府德政,體會自由之可貴,浪子回頭,早日適於社會生活,「不要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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