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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將「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修正為「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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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日前報導外界對於部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須派員兼辦政風業務有所質疑,認為是人二制度的復辟。法務部為釐清誤解,遂於98年1月17日將「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修正為「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並函發各政風機構辦理,且明定協辦業務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知會、登錄及諮詢、機關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政風法令宣導等事項。 法務部鑑於部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未設置政風機構,且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亦囿於人力不足,無法遴派政風人員辦理相關政風業務,因此以興利、服務為出發點,由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首長自行(非強制性規定)遴派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之行政單位人員協辦政風業務,以協助推動相關政風諮詢及宣導業務,工作內容並無報載所謂監控員工言行之情事。 法務部並表示,現在政風機構的工作原則是「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因此對於外界不實的指控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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