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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效統計(10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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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 行政院劉院長上任以來,我國在掃除黑金及肅貪方面(97年6 月至同年11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251件,起訴人次872人(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57人、民意代表13人、中層薦任公務人員171人、基層委任公務人員214人、民眾417人),平均每月起訴42件,起訴人次145人,查獲貪瀆金額共計新台幣8億95萬185元。在貪瀆案件起訴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692人,其中以圖利罪判決有罪者35人,以非圖利罪判決有罪者230人,以非貪瀆罪判決有罪者224人,總計判決有罪者489人,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0.66%,執行掃黑肅貪績效卓著,充分展現政府強力肅貪,整飭官箴之決心。 二、 本部自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101個月以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4,613件,起訴人次12,702人,查獲貪瀆金額新臺幣317億1641萬2469.28元,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757人(占5.96%)、民意代表679人(占5.35%)、中層薦任公務人員2,296人(占18.08%)、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3,496人(占27.52%)以及一般民眾5,474人(占43.10%),而中、高層公務人員(薦任職以上)及民意代表合計占總起訴人次的29.39%。 三、 該方案自89年7月執行迄今,平均每月約起訴46件、起訴人次126人;97年11月份起訴件數32件,起訴人次136人,起訴件數較平均值低。次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貪瀆案件起訴判決情形,89年7月至97年11月總共起訴12,566人次,就已判決確定者(不包括不受理判決及其他)5,532人中,以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405人,以非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2,043人,以非貪瀆罪判決有罪者有879人,總計判決有罪者達3,327人,定罪率占上述確定判決5,532人之60.10%(定罪率)。而各地檢署貪瀆案件經偵查起訴、判決確定者,則以澎湖地檢署定罪率73.10%最高,基隆地檢署40.00%最低。另貪瀆案件之定罪率,因90年11月7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構成要件修正為結果犯,及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公務員定義範圍限縮,致與全般刑案定罪率相比較低;惟分析本方案實施後各年度貪瀆起訴案件定罪率,仍呈現逐年上昇之趨勢。 四、 分析中央部會與各地方政府所屬公務人員於該方案實施期間貪瀆起訴人次佔總起訴人次比率,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2,654人,占20.89%;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4,132人,占32.53%。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被起訴人次比率占貪瀆案件總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內政部5.64%、高雄市政府5.22%、臺北縣政府3.50%、桃園縣政府3.04%等超過三個百分點者較高,顯示業務性質與民生攸關或都會地區之機關被起訴人次及比率較高。另經分析實施期間高層簡任公務人員貪瀆起訴人次計757人,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331人,占43.73%;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426人,占56.27%。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高層簡任人員被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經濟部27.79%、交通部14.50%、財政部13.60%、教育部12.39%、雲林縣政府9.62%及高雄市政府8.92%等為較高。 五、 茲須附帶說明者,上開數據係以在該時段起訴者為基礎,惟貪瀆犯罪之發覺及偵查起訴曠日廢時,故與犯罪發生之時點,每有相當之時間差,本期起訴之貪瀆案件未必係在本期所發生,且該起訴占貪瀆案件總數比例排名,須扣除未偵辦案件之黑數,及各縣市政府公務員額不同等因素,尚難以完全代表各部會、縣市的貪瀆指數或反映當前及偵辦時各政府機關政風廉潔程度。 六、 以上各類統計資料業置放本部網站「電子公布欄」-「訊息公告」欄內,歡迎瀏覽並下載運用;如有任何興革建議,請洽本部政風司(第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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