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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之說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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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人權為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所揭櫫之基本原則,更是政府機關奉行之圭臬,故法務部對羈押被告之權益向極重視。 司法院於本(26)日公布釋字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通盤檢討訂定之。 二、羈押法於35年1月19日制定,36年6月10日起施行,當年所定被告申訴制度,係就被告不服看守所處遇或處分所設。如何設計健全羈押被告之申訴救濟制度,法務部王部長前已指示參酌國際相關公約與外國立法例,積極全面檢討現行矯正法規,保障收容人人權。關於對於羈押被告不服處分之訴訟權,亦在研修之列。法務部將儘速擬具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之修正草案,除屬內規法務部即可修正者外,將提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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