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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適度調整矯正機關收容人給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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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收容人自由與行動受到拘束及限制,對於伙食的供應需格外注意,以保持其健康,此為矯正機關收容人給養生活待遇的基本必要需求;又依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第20點:「在監人食物之營養價值,應足夠維持健康及體力的需要,品質須合格,調製應適宜,並使之按時進食。」。 鑒於矯正機關收容人給養費標準於86年調整至今已逾11年,加上近年來面臨物價持續上揚高漲,長久以來收容人伙食費用每人每日僅約新臺幣(以下同)50元,實屬偏低與拮据,致使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之飲食、物品及其他必需器具之負擔更加沈重,為解決收容人給養費不敷之難題,法務部衡酌物價成長幅度及考量各項主、客觀因素 ,兼顧收容人保健上之需要及必要之照護,在合理及適當的範疇內,報奉 行政院核定自98年度起調整收容人每人每月給養費用標準(含用費)為臺灣地區成年收容人2,000元(調高300元),少年收容人(含學生)2,510元(調高510元),澎湖、綠島、金門地區收容人2,340元(調高340元),馬祖地區收容人3,200元(調高100元)。倘採97年10月31日總計收容人數63.242人估算,調高所需經費計2億3,228萬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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