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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起訴扁家貪污洗錢等案未具體求刑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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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起訴扁家貪污洗錢等案未具體求刑並無違誤 檢察官提起公訴應以在「審理中」具體求刑為宜,若在「起訴時」求刑應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過去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案件,如有求刑均於「起訴時」為之。但刑事訴訟法已於92年修正,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各檢察署已全面到庭實行公訴,全程掌握案件進行之狀況,了解被告犯罪後之態度,且接近判決時點,比較起訴時,在「審理時」求刑自較妥當。因此,本部乃於今(97)年3月12日通函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之求刑應改以「審理中」為主。如檢察官認為有於「起訴時」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列舉事證,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不宜僅以簡單抽象形容作為求刑依據(如附件)。 故特偵組起訴扁家貪污洗錢等案未具體求刑,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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