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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回應97年11月25日陳前總統辦公室聲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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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回應97年11月25日陳前總統辦公室聲明內容 97年11月25日聯合晚報報導「扁律師恐被撤照」一文,關於陳前總統辦公室的聲明,與事實顯然不符,為免以訛傳訛,特提出澄清,以正視聽。 陳前總統委任之律師連續為受羈押禁見之被告對外傳遞訊息行為,恐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故法務部依據律師法第40條規定,函請權責機關臺北地檢署及臺北律師公會查明,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依據律師法第44條規定,處分方式為勸告、申誡、停職執行職務兩年以下或除名,文中指稱「法務部威脅予以撤照」,毫無根據。 聲明中又稱法務部長在電視專訪時公開談論個案,此部分已多次澄清在案。至於同意特定監委約談特偵組檢察官施壓,並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後,親自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向秘書長吳敦義報告相關案情進度云云,完全無中生有,惡意污衊,誠不足取。偵辦中之個案由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王部長再次鄭重表示,絶對堅守不干預、不指導、不參與之原則,尊重檢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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