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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無庸設置政風機構,但要協辦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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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無庸設置政風機構,但要協辦相關業務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因此,公立各級學校雖不設政風機構,但要協助上級機關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辦理有關預防貪瀆不法之業務。協辦之業務,例如: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適用於學校行政人員之廉政倫理規範、採購法規及相關法令之宣導等等。
法務部於97年5月26日訂頒「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原則」,有欠嚴謹,發生「學校」需設置辦理政風業務人員之誤會,法務部深感遺憾,將重新檢討修正此項設置原則。
事實上,改制後政風機構自始即不再辦理忠誠查核業務。現今政風機構之業務在於防貪、肅貪、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把政風人員比擬為抓耙子,對2400位政風人員是莫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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