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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因應廢止《檢肅流氓條例》相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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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務部基於保障個人權利及維護社會秩序之均衡觀點,認為《檢肅流氓條例》(下稱該條例)多數條文規定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不盡相合。且該條例所欲規範之流氓行為,不論係從預防或處罰之面向而言,目前已有相關法律如《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規範,不致於出現法律空窗現象,故贊同內政部所提廢止該條例之意見。
  2. 《刑法》基於連續犯、常業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已刪除連續犯、常業犯規定。自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反覆實施傷害、恐嚇、毀損等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即應採一罪一罰,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犯傷害等犯行而屬於惡性重大者,科刑時亦可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標準從重量刑;有關該條例所定義之流氓行為,不致因廢止後回歸適用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而輕縱導致流氓治安事件層出不窮。
  3. 《證人保護法》係為保護刑事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於第13條規定短期生活安置,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對於證人人身安全已規劃有保障措施;且第11條亦規定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應以代號為之,並以按指印代替簽名;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文書應另封存,不得供閱或提供偵審以外機關、團體或個人,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接受訊問、對質或詰問時應以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法務部前於96年6月22日以法檢字第0960802266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落實證人保護法對於證人有關身分保密與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俾證人能免於擔心身分曝光遭受報復,而勇於挺身出面作證。因此,尚不會因該條例廢止後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必須接受質、詰問或律師得閱卷而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
  4. 法務部目前有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三個技能訓練所,於《檢肅流氓條例》廢止通過後,不再收容受感訓處分人(目前均設有分監)。此三個技能訓練所收容之受感訓人現約有215位,其中一部分人因另涉他刑案,故預計於《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大約可馬上釋放185人。於《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會將此三個技能訓練所改制,除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因尚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仍維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之名稱外,另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將改成監獄,約可增加收容682個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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