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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修律師法,建立完善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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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現行律師法有諸多不合時宜規定,且我國律師法自民國30年制定施行迄今已六十餘年,其間固歷經14次修正,惟因我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急遽變遷及全球化之潮流所趨,為因應當前實際需要,爰對現行律師法進行全面之檢討,截至目前為止,經研究修正會研議獲得初步之結論並提出修正條文草案者,包括:
.將律師執業範圍內涵明文化。
.增訂律師、法律顧問名稱專用權。
.律師除經考試及格外,並須完成職前訓練,始得領取證書。
.律師職前訓練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增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就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停止或回復執行職務事 項進行審查。
.增訂律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規定。
.增訂律師之保密義務及例外規定。
.增訂律師應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之規定。
.增訂律師於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具有言論免責及例外規定。
.增訂有關律師為業務從事廣告行為之規範。
至於律師公會架構組織變革、事務所法人化、律師懲戒制度等議題,將繼續在研修會中討論。由於律師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且律師制度之健全與否,除攸關司法之良窳外,更關係國家民主法治之隆替,因此,本次修法除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外,並配合我國政、經、社、文等現實環境因素檢討修正。另本部除於去(96)年10月間就律師法修正相關議題,向全國執業律師寄發問卷調查,以尋求多數律師意見作為修法之參考 (如附件),亦希望能廣納各方意見,期藉我國律師制度之修正完善,使我國民主法治更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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