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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澄清說明有關公股董監大批辭任與法務部執法態度強硬有關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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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因前開條文尚有窒礙難行之處,故今(97)年5月20日新政府上台後,即由執政黨立法委員於6月初提案刪除上開公股董監應申報財產之相關規定,法務部並持續關心該法案之修法進度,惟於上會期未能完成修法程序。如該法案得以順利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修法刪除上開規定,則公股董監將無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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