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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自由時報97年9月29日A7版「司院、法部互槓 總長退場機制恐難產」乙文,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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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鼓勵認真負責之司法官,建置司法官評鑑制度,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共識,亦是馬總統之政見。先前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三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法官法」草案,已規範司法官的評鑑及懲戒制度,可見司法院與本部均認同應建置司法官評鑑制度。惟為建置完善之司法官制度所研擬制定的專法草案,究應採取「法官法」或「司法官法」之立法方式,司法院與本部未獲共識,為避免因而延宕司法官評鑑制度之推動,有必要先避開爭議,於現行法之架構下,另為規定,方符民意之急切期待。
        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及第3條明文規定司法官包括法官及檢察官。為避開爭議,建置司法官評鑑制度,袪除外界對司法部門之疑慮,於現行法規中,修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增訂司法官評鑑之相關規定,是最為可行的方式。惟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乃司法院主管之法規,本部乃擬具建議增修條文,供司法院參考,此與其他機關就非主管法規向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之作法相同。
        本部已正式就上開修法建議函請司法院參考,並無所謂透過媒體放話之情事。自由時報於該篇報導中稱「司院、法部互槓」、「法務部未溝通先透過媒體放話,『侵門踏戶』的做法引發司法院不滿」等語,顯有誤會,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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