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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回應有關「總統、局長、檢察官一起吃案」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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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總統、局長、檢察官一起吃案」之回應 關於昨(14)日聯合報社論「總統、局長、檢察官一起吃案」乙文中,指稱台開案承辦檢察官許永欽吃案乙節,法務部澄清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固然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惟各地檢署每年新收案件有一、兩百萬件之多,基於行政管理,每一案件都需列管、分案、追蹤,非檢察官所得任意處置,更不能私相授受或私下接案。 許永欽檢察官辦理台開案時,調查員雖擬交付陳鎮慧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但當時調查員也已表示與台開案無關,故許檢告訴調查員循正常程序辦理,以符規定,並無不當,更無所謂吃案情事。 事後調查局即依規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95年度查字第17號),惟因現任總統所涉相關罪嫌受憲法第52條之保障,須經罷免或解職後始能訴究,故先行簽結。嗣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今(97)年5月20日分案辦理,因偵查不公開原則,致外界不知內情,而有所誤會。 至於台開案涉及之國票金人事爭奪戰及交給趙建銘父親之四千萬元等節,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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