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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巴拿馬完成「遣送刑事受裁判人條約」之談判及草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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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檢察司陳副司長文琪於巴拿馬時間2008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台北時間97年8月1日上午6時許),在巴拿馬與巴國外交部總司長Vladimir Franco簽訂經雙方代表團談判完成之「遣送刑事受裁判人條約」草約,雙方同意基於國家間平等、互惠及合作原則,鑑於刑罰之目的在於對受裁判人進行社會矯治,允許在各自國內受裁判之國民返國其母國繼續服刑。全案將在兩國內部行政程序完成後,近期即可進入正式簽約階段。
        「遣送刑事受裁判人條約」即俗稱「換囚條約」,簽約國即可據此相互承認各自之刑事確定裁判,將其國內之外國籍受裁判人遣送回其母國執行殘餘之執行期間,不僅保障其基本人權,便利其家屬之探視,並得有效提升矯正教化之功效。
        我國籍船長端木惟鍇因案於巴國監獄執行為本案推動之起因,然由於我國刑事制度與巴國存有諸多歧異,加上巴國為西語系國家,雙邊就法律用詞之諮商,尤為困難。歷經二年餘之交涉,兩國就條約之洽簽終於達成共識,巴國亦同意以採用外交換文之方式,提前讓端木船長於今年7月初以戒護方式返回我國,日後將依據本條約草案之溯及適用條款繼續服刑。為儘早完成談判,法務部於日前指派檢察司陳副司長文琪率黃檢察官元冠,偕同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陳科長首翰、我駐巴拿馬大使館一等秘書任文堯,前往巴拿馬進行雙邊談判,逐條進行檢視與諮商,終於在巴拿馬時間7月31日下午達成雙方共識,由陳副司長文琪代表我國政府簽訂草約。
        外國籍受刑人經各國法院判決確定後,在各國監獄服刑,此乃彰顯國家司法主權之當然結果。然在各國監獄內服刑之外國人,受限於語文、飲食、文化及宗教等各項差異因素,不僅使得裁判國難以執行有效之教化工作,外國籍受刑人更得忍受無法溝通、飲食不同、宗教信仰歧異等各項磨難,形同國際間對基本人權保障之一大考驗。為保障我國人民之基本人權,法務部近年來積極推動與各國簽訂「遣送刑事受裁判人條約」或其他適當之安排,除已與巴拿馬順利完成草約之諮商外,尚與多國積極洽簽中,希能儘早讓我國籍受刑人都得以返國服刑,我國矯正機關內之外國籍受刑人亦得早日返其母國繼續服刑,以合乎國際間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權之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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