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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反對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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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 補充說明
大院呂委員學樟等28人提案修改刑法第41條,擴大易科罰金適用之範圍,不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限。承前本部之說明,並補充如下:
一、擴大適用範圍,將加速惡化不公平之現象
易科罰金制度雖具有救濟短期自由刑流弊之功能,惟易科與否,最終仍須視受刑人是否有錢易科而定,沒有錢的人最終仍須入監服刑,造成「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之不公平結果。是易科罰金本屬不公平的制度,外國即無此種立法例。對此不公平的制度,不應進一步擴大其適用範圍,否則將加速擴大惡化其產生之不公平現象,引起民眾更強烈的反感。
二、擴大適用範圍,將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現行刑罰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例如:第168條偽證罪、第169條誣告罪、第185條之2危害飛航安全罪、第191條之1對公開陳列販賣物品下毒罪(千面人罪)、第273條義憤殺人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2項證券交易所董事等違背職務受賄罪、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相關業務罪及第113條期貨交易所等相關機構之董事等相關人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等相關人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民用航空法第101條危害飛航安全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禁藥罪等等(參見說帖附件2),均屬重罪,依現行規定,縱宣告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亦不得易科罰金。若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這些類型的犯罪,可獲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而可以易科罰金,此將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謹說明如下:
(一)嚴重影響司法威信
依本部之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度犯偽證罪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有320人,占有罪人數的81.4%(參見附件1)。95年度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有134人,占有罪人數的71.7%(參見附件2)。若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則將約有81.4%犯偽證罪者及71.7%犯誣告罪者可以易科罰金,致無法產生有效嚇阻作用,無異變相容認偽證及誣告,將嚴重破壞國家司法威信,影響司法正常運作。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若可易科罰金,則犯罪者基於成本效益之分析考量,會認為洗錢犯行被查獲之風險及易科罰金之處罰,遠低於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利益,轉而積極從事洗錢,加深查證重大犯罪洗錢管道之困難,進而無法取回犯罪所得財物返還被害人或沒收。
(二)威脅社會安全與民眾健康
對公開陳列販賣物品下毒罪(千面人罪)、販賣偽禁藥罪,對社會安全及民眾健康影響甚大,依本部之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度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禁藥而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有101人,占有罪人數的63.9%(參見附件1)。若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則將有63.9%犯販賣偽禁藥罪者可以易科罰金,致無法產生有效嚇阻及警世作用。至於刑法第185條之2危害飛航安全罪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條危害飛航安全罪,皆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之犯罪,若得易科罰金,將減弱刑罰之威嚇與預防作用,間接影響飛航安全。
(三)破壞金融交易秩序
至於金融犯罪部分,本部之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度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相關業務而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有62人,占有罪人數的75.6%(參見附件3)。是類犯罪影響金融交易秩序,若得易科罰金,勢將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間接影響民眾的財產安全。
三、擴大適用範圍,重罪若有法定減刑事由,亦可易科罰金,喪失刑罰之威嚇及預防功能
至於法定最低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於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後,亦可能因有法定減刑事由,經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易科罰金。例如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第336條公務侵占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行賄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第2級毒品罪、第8條轉讓第1級毒品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對團體或機構賄選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製造販賣子彈罪等等(參見附件4),皆係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之罪,只須有一種法定減刑事由,例如刑法第59條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第62條之自首,即可能獲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可易科罰金。這些犯罪罪質甚重,對於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侵害甚大,若可易科罰金,將嚴重破壞我國刑罰制度,無異縱容犯罪,將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秩序、選舉公平與人民之財產安全。
由於修法擴大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將擴大不公平之現象,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威脅社會安全與民眾健康、破壞金融秩序,影響人民身家財產安全,勢將引起民眾更多的反感,故本部強烈認為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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