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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中國時報97年6月20日A2版「14歲女創運毒無罪首例」等相關報導,法務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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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司法警察官應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8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本件少女小廷挾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本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移送少年法庭調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於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上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少年法庭本應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追訴。承審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就本件個案事實,依據審訊及少年調查官之調查報告,認為小廷主觀上不知道受託挾帶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認小廷不構成上開罪嫌,而構成同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此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屬於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並非必須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追訴。本件少年法庭依據同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行使先議權,經裁量結果,認本件不宜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故為交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是本件少年法庭既未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即無所謂起訴或判決無罪之問題。報導稱「14歲少女創運毒無罪首例」等語,顯有誤會,特予澄清。
        本件少年法庭以小廷主觀上不知道受託挾帶之物品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認為少女不構成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而構成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係少年法庭依據本件情節,所為之個案認定,並非所有是類少年運輸毒品之案件,皆可獲致相同之審理結果。是青少年朋友莫因本件個案少年法庭之審理結果,產生錯誤認知。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觸犯法網,遺憾終身。另本案委託小廷運輸毒品之成年人涉嫌犯罪,檢察機關當指揮司法警察嚴予追查,特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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