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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海釣船遭衝撞事件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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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海釣船遭衝撞事件之意見
一、釣魚台是我國領土,民國97年6月10日凌晨2時20分左右,在釣魚台南方海域上,發生日本大型巡邏船「Koshiki」(甑)與我方小型船「聯合號」海釣船衝撞事件,造成「聯合號」海釣船沉没、船長何鴻義受傷一案,因發生地點在我國領海內,我國對該事件有司法管轄權。
二、因該案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第353條毀損船艦罪,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因「聯合號」船長、船東提出刑事告訴或依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自當依法追訴日本大型巡邏船「Koshiki」(甑)船長「堤信行」及有關人員之刑事責任。
三、就日本大型巡邏船「Koshiki」(甑)對我方人、船造成損傷,被害人得對該巡邏船所屬機關、船長「堤信行」及操作人員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之原則,恐須向日本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我政府相關部門當提供必要之協助。
註:日本石垣海上保安部初步認定該巡邏船船長涉有日本刑法第129條第2項業務過失導致交通危險罪(3年以下監禁或日幣50萬元罰金)及第211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5年以下監禁或日幣50萬元罰金)。我方船長何鴻義則觸犯日本刑法第129條第2項業務過失導致交通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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