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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金塗96年調任該署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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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金塗96年調任該署案澄清說明如下: 一、 按「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略以,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應提出擬派職缺1.5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合先敘明。 二、 經查檢察官張金塗係司法官班第26期結業,79年1月1日起歷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檢察官,並自85年6月21日起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辦事,96年8月29日調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迄今。 三、 次查本部96年辦理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志願調查時,張檢察官填列調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服務之意願,因其所具資格符合「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5點擇優遴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二審)檢察官之規定,經本部檢審會第18次會議(96年7月13日召開)決議列入擬派職缺1.5倍之適任建議人選,並奉 前部長施茂林圈選調升。 四、 再查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每年新增人力有限,無法依每位檢察官之意願調動,爰訂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原則」作為調動順序決定之依據,且係俟平調完竣後遞遺職缺再由調升人員派補。96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分配新增人力2名、調出1名,合計應派補人力3名,經本部檢審會第19次會議(96年7月31日召開)決議,由二審檢察官先平調2名,另1名則自部長圈選調升名單中有填列調升該署檢察官意願者,審酌其期別、經歷等因素,核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劉玲興(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調升。 五、 本部為辦理97年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業已於97年4月21日辦理志願服務機關意願調查,張檢察官已填列請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服務之意願,本部將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 動原則」及各機關人力配置情形,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暫定97年7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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