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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台北看守所收容人染肺結核案之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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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台北看守所收容人染肺結核案之處理說明
本(7)日報載有關「女毒蟲患肺結核 瞞病情入北所」相關報導,本部於昨(6)日即接獲台北看守所通報並即請該所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並妥適處理。謹將該所相關因應及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經查楊姓女受觀察勒戒人因吸食第二級毒品,於本(6)月3日入台北看守所接受觀察勒戒,經新收健康檢查時,檢查人員曾詢問其有無罹患肺結核、愛滋等法定傳染病,均答沒有,並簽名按捺指紋確認,其入所後該所人員觀察該員亦未有身體不適之情形。
二、6月6日8時30分台北縣新莊衛生所通知該楊姓收容人肺結核痰液細菌培養結果為陽性(亦即為開放性肺結核),該所立即啟動應變機制,予以隔離投藥,並將曾與同房之收容人8名隔離觀察,同一樓層115名收容人於當6日上午10時安排胸部X光檢查(疾病管制局X光巡迴車),配住之舍房除以紫外線殺菌燈消毒外,並對曾與該員同房之收容人再施予衛教宣導。
三、由於台北看守所女所超額收容極為嚴重,無空間收容開放性肺結核患者,為避免擴大感染,該所即將病情報告板橋法檢署承辦檢察官,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拒絕收所,同時通知台北縣土城市衛生所派員協助就醫及通知家屬會同。
四、楊姓女收容人於台北看守所拒絕收容後,6日16時40分交板橋地檢署法警帶回,法警並協同衛生所人員及家屬(其母郭英美),前往署立台北醫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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