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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起,結婚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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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97年4月21日報導「5月23日以後,改登記制,法院公證結婚不會取消」,指稱司法院為因應結婚改採登記制,刻正研修公證法施行細則,為結婚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等,為避免各界誤會,法務部提出以下之說明。

  1. 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上開規定於新法公布後1年施行,因此,自今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又目前結婚制度係採儀式婚,民眾多有以公證結婚之方式以符合法律規定之結婚要件,惟新法施行後,公證結婚辦理之事項僅為「結婚儀式及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之要件,結婚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2. 結婚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
    結婚改採登記制後,雖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必要,惟民間習俗可能多仍維持婚宴以昭告親友,恐生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之問題,因新法已改採登記制,自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此外,如當事人先宴請賓客,未及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突遭變故,致不能完成登記時,婚姻尚未發生效力,對於當事人恐生不利之效果。因此,結婚當事人最好「先登記,再請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3. 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結婚改採登記制於今年5月23日施行,上開規定並無溯及既往適用,因此,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舉辦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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