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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佈新聞稿澄清媒體有關「接送投票不算賄選」之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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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部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頒布之「賄選犯行例舉」,於第壹大項第二點之第5款舉例「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因有構成賄選之可能,故須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是否構成賄選。另於第參大項第五點例示「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上述兩種事例一為接送選民投票,一為載運群眾參與競選造勢活動,行為時點明顯不同,處理自然有異,但部分媒體將兩者混為一談,結論亦易發生錯誤,亟須澄清,以免誤導。
  2. 於投票日前單純動員群眾而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若過程中未有其他賄選行為(如發放金錢等),則僅僅乘坐車輛之利益,尚難認為與賄選之對價關係相當,故不構成賄選,此為實務見解及社會一般人情法則所公認,尚無疑義。
  3. 至於投票當日接送選民投票,依前述例舉所示,仍有構成賄選之可能。因賄選犯罪態樣繁多,事證千變萬化,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罪,由承辦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與事證,審酌行為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與對價關係,綜合適用法律認定之。
  4. 為有效淨化選風,本部所屬檢調機關及警方同仁均嚴厲執行查賄之工作,絕不允許假藉任何形式之賄選發生,只要查獲具體事證,不分黨派,不論身分、地位,必定依法偵辦,訴追到底。投票在即,本部已指示各檢察署加強各項查察及防制作為,本部特別呼籲想要在選舉中行險僥倖賄選者,千萬莫以身試法,並請全國民眾踴躍檢舉賄選,若因而查獲賄選,最高還可領得新台幣1千5百萬元之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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