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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未曾表示「大中至正更名,違文資法」,報導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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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未曾表示「大中至正更名,違文資法」,報導有誤 關於中國時報96年11月18日(星期日)A5版「大中至正更名 法部:違文資法」之報導,查法務部未曾表示上開見解,該篇報導恐有誤解,爰提出澄清如下: 按本部於96年5月14日教育部召開之「研商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揭牌相關事宜」會議中,對於紀念園區之更名事宜(亦即「國立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後之掛牌、揭牌事宜)有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毀損古蹟之刑事責任疑義,本部法律事務司承辦同仁與會表示上開疑義應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情節審酌;本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或相關同仁於該次會議或會後並無本報導第6段所稱:「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表示……當時與會就曾表達法務部的立場,認為由於台北市文化局先一步將台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暫定為古蹟,因此要掛牌可能有問題,……釘牌也可能會毀損其功能,建議還是不宜」等發言。 至於本報導內容有關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西側大門牌樓上之「大中至正」變更為「自由廣場」有無違法乙節,本部未曾於教育部或文建會等機關之任何會議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面之法規諮商意見。依報導所指,無論國立中正紀念堂或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既已經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古蹟,如欲將該「大中至正」名稱更換,其所生有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之疑義,自應由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示意見;至於有無涉及毀損古蹟之刑事責任,如經告發,則屬檢察機關就個案具體情節所為之判斷,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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