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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媒體報導「小秀才學堂」經費問題有所誤解部分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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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請各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是循往例辦理,關於媒體報導「小秀才學堂」經費不足部份係由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為免外界有所誤解,特說明如下: 任何公益團體向本部聲請緩起訴處分金,本部均一律轉請各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審查,並追蹤、考核,至於各地檢署是否核准,由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自行依上開作業要點審查決定,本部予以尊重。 鑒於本案所需經費龐大,本部預算有限,副總統辦公室商請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部分經費,本部亦循例辦理,並無特殊例外情形。 經查目前各地檢署受理「小秀才學堂」計畫申請案件情形,除屏東地檢署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補助世界和平會28萬3千2百元,於96年9月開辦1班,提供兒童課業輔導、個別及團體諮商輔導外,基隆地檢署補助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永康社區發展協會等單位計14萬元,開辦4班,合計補助423,200元,其餘各地檢署尚無受理申請案件。 緩起訴處分金係檢察官命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並非政府預算,為妥善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提供必要之支援與服務,補充政府經費及人力之不足,展現法務部柔性司法對弱勢族群之關懷與照顧,法務部特於95年訂頒之「公益關懷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方案」,依該方案緩起訴處分金將運用於1.清寒兒童與少年及大學生之助學金;2.急難救助金;3.急難醫療補助;4.特殊醫療扶助;5.協助有經濟困難又亟需醫療之個人,清償積欠之健保費用;6.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7.親職教育暨法治宣導講座;8.協助偏遠鄉鎮學校擴充圖書資源、電腦設備等;9.輔導有酗酒習慣原住民戒酒;10.辦理各階層弱勢族群成長性、教育性、支持性、或戒癮之團體諮商或團體治療。11.其他符合公益之項目等。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於公益之例子不勝枚舉,以95年為例,就有下列較大的公益項目,如95年6月間,法務部協調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價購優良兒童圖書60,075冊,與教育部合作,於暑假前陸續寄到偏遠地區312所小學,增加學校圖書資源,落實偏遠地區兒童閱讀;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家扶中心資助國中至大學清寒學生的獎助學金;贈送貧窮山地鄉學生球鞋;提供偏遠地區學校營養午餐及電腦;支援學校醒獅團、非洲鼓及樂團等等。而每年支應全國由各公益團體協助辦理的「社區生活營」新台幣兩千餘萬元,更是大宗。因此,「小秀才學堂」申請緩起訴處分金,並非特例。對於任何有益公益事項,法務部均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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