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有關臥底偵查法政策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500
法務部有關臥底偵查法政策說明
法務部於85年研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及89年研擬「證人保護法草案」時,即曾於該二法律中增訂臥底法條之構想,後因涉及層面過廣未予納入。立法院於第4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在制定通過「證人保護法」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請內政部儘速提出司法警察臥底之法案,以提高警察辦案之成效」。針對96年9月26日報載「臥底偵查法,重推動立法」一情,法務部說明如后:
一、我國「臥底偵查法草案」係於92年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經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列為院總字第246號政府提案第9217號。嗣因立法院第5屆委員任期屆滿,依屆期不續審規定,而由行政院再行提案送審。
二、95年5月19日立法院法制局曾與法務部召開「臥底偵查法草案評估報告」座談會,具體討論該法草案之有關修正意見。
三、法務部於96年5月15日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就行政院原審查通過條文深入研議,惟該署表示原草案在實務上尚難契合警察於犯罪調查實務上的需求。
四、因內政部警政署另提出構想以契約方式委託非司法警察人員協助執行臥底偵查之意見,惟以契約方式委託非司法警察人員協助執行臥底偵查,涉及以金錢方式委託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取得犯罪證據,該等建議修正條文,其證據能力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精神,恐遭質疑,且無從掌握動向,易滋生亂象。
五、臥底偵查在外國為司法警察辦案利器,惟其對臥底司法警察之安全甚為重要,究應如何運作,始能保障臥底人員之安全及合乎法律規定,宜深入研議並參考外國相關實務上作法,以求周延。
六、鑒於內政部警政署所提臥底偵查法修正草案意見,與行政院版條文未盡相符,且其可行性尚涉其他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將持續深入評估各項利弊得失,彙整各方意見獲致共識後,續報行政院審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