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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議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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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審議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行政院於96年9月12日第3058次院會,審議通過法務部研擬之財團法人法草案,本案將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甚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為期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確有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必要。
本部曾於91年9月研擬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嗣奉行政院指示本部就若干重要問題再行研究及徵詢意見,本部經再蒐集、彙整各機關及民間團體意見後,重新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本草案共分為9章,計53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政府、公營事業或公設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對其他財團法人轉捐助或捐贈)所捐助或捐贈之財產,合計達接受捐助(贈)財團法人之捐助及捐贈財產總額百分之50以上者,為公設財團法人,並對公設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至民間所捐助或捐贈之財產超過接受捐助(贈)財團法人之捐助及捐贈財產總額百分之50者,為民間財團法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且為促進民間財團法人之蓬勃發展,對民間財團法人爰採低密度監督。
(二) 明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解散事項外,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下級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個人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
(三) 禁止財團法人有分配盈餘或未完成設立登記前,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款等行為。
(四) 授權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標準,俾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五) 建構資訊公開原則,俾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六) 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使規模較小之財團法人得藉由合併而擴大營運規模,進而增進民眾福祉。
(七) 建立休眠法人處理機制,以督促無正當理由停止活動之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業務,實現捐助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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