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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職業頂罪人 血癌免坐牢一案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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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職業頂罪人 血癌免坐牢一案聲明稿 本(29)日媒體刊載保外醫治受刑人郭○○於保外醫治期間為人頂罪並收取費用,保外醫治制度顯有漏洞等情,為此,本部特提出聲明如次: 一、本部辦理保外醫治均抱持審慎態度,辦理程序均有嚴謹之規定。基於人道考量及醫療需求,對於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送醫院治療後,經醫師證明有危及生命之虞,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要件者,由各監獄填具保外醫治申請報告表,檢附相關資料,詳述病情、病症及需保外醫治之理由等,再報請本部審核,並副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核准保外醫治案件,由本部發函通知監獄及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獄依「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保外完竣後,並通知受刑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爾後監獄依法每月派員察看,並派政風人員或高級長官複查,察看情形再作為是否辦理保外醫治展延之依據。 二、報載保外醫治受刑人郭○○經查係臺灣臺北監獄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竊盜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十一年四月。該員因罹患嚴重血友病(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該疾病係重大疾病,需終身注射第八凝血因子,每隔週需至醫學中心補充注射「第八凝血因子」,每次醫藥費約6萬元,台北監獄斟酌其隨時有體內大出血之虞認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而報請核准保外醫治,經本部核准(92年3月12日法矯決字第0920009185號函),於92年3月13日保外醫治在案。保外醫治期間台北監獄均依規定每月派員察看,此期間察看時見郭員身體明顯逐漸消瘦,下肢肌肉萎縮,牙齒脫落,有跛行現象,並常見其手足關節處有滲血包紮等出血情形。 96年6月8日台北監獄指派護理師查看病況,始發現郭員復因毒品案於96年5月24日入台北看守所羈押中,該監即不再辦理96年6月後之展延保外醫治。96年8月6日台北監獄詢台北看守所知悉郭員已出所,當日隨即發函郭員及具保人通知返監執行未果。據此台北監獄即視同郭員棄保潛逃,並於96年8月20日以北監總籍0962306186號函,報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通緝事宜。 三、本部業已責成所屬矯正機關於陳報展延保外醫治時,應並予查明保外期間是否另犯他案,並由本部視察不定期查核,以避免是類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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