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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96年度人事調動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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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96年度人事調動案之說明
有關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其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人事調動,依據95年2月3日修正通過之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規定,須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後,為使該檢審會之運作更符合檢察官之期待,避免行政不當干預,於法院組織法第59條之1已明定檢審委員共17人,其中過半數之9名,應由全國檢察官選出,另8名委員其中4名由法務部長指定,另4名由檢察總長及其指定之檢察官3名組成。有關檢審會對於人事案之審議,法務部並定有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明定規定各項人事案之審議規則,依據該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人選,應由檢審會提出擬派職缺1.5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此外為使檢察官之調升及平調均有客觀規則可循,法務部另定有「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原」。
法務部於96年7月13日召開第18次檢審會,會中經委員會依據審議規則及「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決議提出96年度檢察官通案調動有關調升二審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之1.5倍人選,即調升二審檢察官候選人20名,調升主任檢察官候選人38名。經部長圈選其中13名調升二審檢察官,20名調升主任檢察官,另5名一審檢察官調二審辦事。法務部再於96年7月31日召開第19次檢審會,由檢審會就部長圈選之調升人選,決議其派任地點。另有關檢察官之平調,亦於同日會議中,經由檢審委員依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案調動原則」,以尊重檢察官個人意願為最優先考量,決議通過調動案。
綜上所述,法務部檢審會於96年7月31日會議決議之人事調動案,係由以民選委員過半數組成之法務部檢審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而產生,各檢審委員亦依檢察官個人意願,參考考績、歷練等多項因素,本諸用人為才,適才適用之考量而為決議,非法務部單方面可左右或安排,更無針對性或個案性之考量。有部分媒體報導影射本次調動案部分人選因承辦矚目案件,而是否有其他考量云云,誠屬誤解,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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