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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效統計(8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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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部自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84個月以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3,890件,起訴人次10,106人,查獲貪瀆金額新臺幣29,343,113,354.28元,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561人占5.55%)、民意代表600人(占5.94%)、中層薦任公務人員1,799人(占17.80%)、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2,981人(占29.50%)以及一般民眾4,165人(占41.21%),而中、高層公務人員(薦任職以上)及民意代表合計占總起訴人數的29.29%。 二、 比較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後84個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貪瀆起訴案件資料,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89年7月至96年6月),新收案件計8,141件,較執行前同期(82年7月至89年6月)之10,973件,減少25.81%;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起訴件數計3,890件,較執行前同期之4,092件,減少4.94%;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起訴人數計10,106人,較執行前同期之9,509人增加6.28%。 三、 89年7月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迄至本(96)年6月止計84個月,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新收貪瀆案件方面,比88年7月至95年6月減少2.09%,比87年7月至94年6月減少7.34%,比86年7月至93年6月減少13.23%;起訴件數方面,89年7月以後之84個月,比88年同期增加4.77%,比87年同期增加4.65%,比86年同期減少0.74%;至於起訴人數方面,89年7月以後之84個月,比88年同期增加10.06%,比87年同期增加12.09%,比86年同期增加7.76%,此部分貪瀆案件新收件數、起訴件數、起訴人數等各方面微幅增減不一,研判應係88年、87年、86年起算84個月之比較數據均已採計本方案執行成效所致。另該方案自89年7月執行迄今,平均每月約起訴46件、起訴人數120人;本(6)月份起訴件數33件,起訴人數76人,均較平均值為低(如附件5「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後每年同期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成果比較表、圖」及「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及起訴人數月平均統計比較表」)。末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貪瀆案件起訴判決情形,89年7月至96年6月總共起訴10,106人,就已判決確定者(不包括不受理判決及其他)3,807人中,以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234人(占此部分838人之27.9%),以非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1,465人(占此部分2,291人之63.9%),以非貪瀆罪判決有罪者有487人(占此部分678人之71.8%),總計判決有罪者達2,186人,占上述確定判決3,807人之57.4%(定罪率)。而各地檢署貪瀆案件經偵查起訴、判決確定者,則以高雄地檢署定罪率70.5%最高,彰化地檢署32.4%最低。 四、 分析中央部會與各地方政府所屬公務人員89年7月至96年6月貪瀆起訴人次: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2,011人,占總起訴人次10,106人之19.90%;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3,567人,占總起訴人次10,106人之35.30%。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被起訴人次比率占貪瀆案件總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內政部4.12%、經濟部3.08%、交通部3.14%及臺北市政府3.19%、高雄市政府5.49%、臺北縣政府3.78%、桃園縣政府3.07%等超過三個百分點者較高,顯示業務性質與民生攸關或都會地區之機關被起訴人次及比率較高。另經分析高層簡任公務人員貪瀆起訴人次,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239人,占高層簡任公務人員總起訴人次561人之42.25%;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322人,占57.40%。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高層簡任人員被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經濟部11.59%、交通部6.60%、財政部6.24%、教育部5.88%、雲林縣政府5.88%及臺北市政府5.70%等為較高。 五、 茲須附帶說明者,上開數據係以在該時段起訴者為基礎,惟貪瀆犯罪之發覺及偵查起訴曠日廢時,故與犯罪發生之時點,每有相當之時間差,本期起訴之貪瀆案件未必係在本期所發生,且該起訴占貪瀆案件總數比例排名,須扣除未偵辦案件之黑數,及各縣市政府公務員額不同等因素,尚難以完全代表各部會、縣市的貪瀆指數或反映當前及偵辦時各政府機關政風廉潔程度。 六、 以上各類統計資料業置放本部網站「電子公布欄」-「訊息公告」欄內,歡迎瀏覽並下載運用;如有任何興革建議,請洽本部政風司(第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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