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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法務部研修民法繼承編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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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法務部研修民法繼承編之主軸
關於今日(96年6月26日)報載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准繼承人得於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法務部尊重法官對於具體個案所為之裁判。
由於社會工商交易發達、家庭型態轉變,民法繼承編之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法務部目前持續積極進行修法中,而修法原則之一即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現行民法繼承編關於採取概括制度為原則,繼承人如未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而現行民法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間過短,且期間之起算點亦不合理,因而導致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將因為不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法務部對此問題極為關切,故決定予以修正,並列為法務部重要施政項目。
由於上開修正涉及繼承法整體變革,必須一併提出配套條文,為期能加速提出修正草案,法務部除積極持續召開修法會議外,並委託學者進行研究,訂於本年底完成研究報告,法務部即研提修正草案,以解決目前因繼承事件所衍生之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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