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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檢察官有無遲延上訴期間或遲延收受判決 本部已責令臺高檢調查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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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檢察官有無遲延上訴期間或遲延收受判決 本部已責令臺高檢調查責任歸屬
據本(96)年5月11日媒體報導「景文弊案」,最高法院於同月10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卅三名被告中有十七人因檢察官上訴二審之期間遲延七天而宣告無罪確定之消息,本部已責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明檢察官就該案有無遲延上訴期間或遲延收受判決之情形與責任歸屬後陳報本部。
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對於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誤,向來極為審慎監督把關,透過訴訟分權機制確實扮演「法官裁判之把關者」角色,俾保障終局裁判之正確性與客觀性,是關於上訴期間有無逾期等程序事項,各檢察機關均極為重視,本件純屬偶發事件,惟為避免類似情形日後再發生,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正常行使並損及檢察機關之形象,本部已責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知所屬各級檢察機關督促檢察官於收受判決時應注意收受日期及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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