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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特別費之見解並無前後不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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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特別費之見解並無前後不一情形 一、95年11月間,各界對於「首長特別費」問題,甚為關注,行政院負責全國行政事務,乃本於職責要求所屬主管機關依法明確說明。 法務部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第十條規定,主管行政院所主管法律事務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之法規諮商事項。爰依行政院要求就「特別費」之相關問題,提出法律諮商意見,供行政院及行政院主計處作為行政行為之參考。 二、96.4.18上午法務部朱次長在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就「6500位政府首長特別費相關事宜」公聽會重申上述法律諮商意見立場,惟當日某晚報錯誤報導,指「朱次長表示特別費是私款」云云,法務部為澄清上開報導,乃根據上述諮商意見所稱「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惟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於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饋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等之耗費。」一節,僅在說明特別費於預算科目編列及用途上係屬因「公務所需」而支出之費用,以強調報導所載與事實有所出入。 三、「首長特別費係基於首長、副首長(以下稱首長)個人職務上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編列的經費預算,由其『首長個人』單獨支配使用,尊重其職務上的特殊性給予較多的方便性,具有較寬廣的使用彈性,且因該等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等因素考量,其目的亦在增進行政效能,在慣例上不作太多的拘泥與限制,主要因其擔任首長職務,可能需額外支出費用。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本部於同一諮商意見中已就特別費問題闡述甚明,前述澄清稿並未調整本部諮商意見之看法。 四、外界認為台北、台南二地檢署對首長特別費之處理有不同意見,為了法律之安定性,本部已請檢察總長儘速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以取得統一見解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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