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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澄清「首長特別費是私款」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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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於95年11月29日在行政院院會所提出之法律諮商意見已載明「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惟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於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饋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等之耗費。」,已明確指出首長特別費係公款。 本部朱次長楠於96年4月18 日上午在立法院101會議室所舉辦之公聽會上,係援引上開法律諮商意見,強調「就半數可用『領據』領出之首長特別費,依過去數十餘年之慣例,特別費之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之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之行政人員對特別費之認知,亦多基於係首長須作額外支出(財務上之特別犧牲)之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並未表示「首長特別費是私款」。 聯合晚報96年4月18日之報導,指本部朱次長楠表示「首長特別費是私款」云云,與事實有所出入,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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