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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檢察人事案相關質疑提出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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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機要費案上級有無施壓撤回起訴?
國務機要費案提起公訴後,台北地檢署立即指派公訴專組之優秀檢察官實施公訴,並無上級施壓、撤回起訴之事,高檢署謝檢察長文定、台北地檢署顏檢察長大和圴公開澄清並無上級施壓、撤回起訴之事。媒體或任何人如有事證,應具體說明,經查證屬實,本部當嚴予追究,絶不寬待,否則徒託空言,製造混亂,絶非負責之態度。
二、報載質疑部長是否干預國務費起訴部分
事實上,該案起訴書已核定,書類並已完成送閱手續後,謝檢察長方行來部告知,部長至此始知悉本案已提起公訴,並無何涉及干預偵查之情事。
三、檢察長調動有無政治考量?
本次檢察首長職務調整,係配合部分檢察首長職期屆滿(桃園、新竹、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職期將滿六年;台中高分檢署、士林、台中、彰化、宜蘭地檢署檢察長職期將滿五年)及高雄高分檢署檢察長懸缺待補,基於整體業務之考量,經通盤檢討調整相關首長職務。此外,本次檢察首長調動,係去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對第一、二審檢察長遷調及遴任程序有新規定後之第一次通案調整,所有新派任首長全由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所提24名建議名單中,審慎圈選,並促進行政與檢察體系之交流,而為通盤考量,並無任何政治考量。因司法官訓練所林所長任期已屆滿,考量該所長向有德高望重、學驗豐富之司法官擔任,經參酌謝檢察長對負責龐雜業務之心意有所調整,乃借重其專業、名望,商請其接任,經過兩次懇談,謝檢察長仍予婉拒,並表示希望轉任最高法院檢察署,部長不得已予以同意。
四、本次檢察長人事案相關程序及共識
本次遷調及新任檢察長徵詢意見已於本會第12次會議踐行程序,該次會議共識,以下列5步驟進行(一)確定檢察長職缺數。(二)檢審會應提出職缺2倍人選。(三)部長就遷調及出缺新派人選通盤考量調整後,建請部長於公告前再送檢審會徵詢意見。(四)檢審會提供之意見採個別意見,不採表決方式,紀錄送部長參酌。(五)部長若將調整名單送檢審會徵詢意見,檢審會之意見係供部長參考,部長可參酌調整或維持原案,逕予核定公告,免再送檢審會徵詢意見。部長尊重本會共識,仍將遷調及新任檢察長名單交本會徵詢意見。部分委員雖未出席表示意見;惟仍透過次長等分別再徵詢各民選委員之意見,除對謝檢察長調動表示意見外,亦均肯定新派及調動首長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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