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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吉被誤指奪車襲警案,地檢署有無疏失,將追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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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吉被誤指奪車襲警案,地檢署有無疏失,將追查檢討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之強制辯護案件必須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始足當之。經查本案陳榮吉雖領有多障殘障手冊,惟其在偵訊時仍有完全自由陳述之能力,也從頭到尾「否認」犯罪,並清楚表示有不在場證人,其在移由法院審理羈押庭時亦曾表達欲請律師到場,足見其未達無法完全陳述之程度,尚不符合強制辯護之要件。況本案亦讓陳榮吉打電話聯絡家人請律師,惟經等待後,律師並未到庭,故檢察官、法官依法開始訊問,此部分係訴訟制度使然,尚與法無違。 另本案警方移送陳榮吉到署主要理由是:(一)林00、賴00二名警員指證歷歷;(二)經派出所調取可疑路口監視影像,供被害人陳00指認,經被害人指稱:「歹徒講話有口吃(台語大舌)」、「我一眼就能確定相片上騎車之男子(註:指陳榮吉),就是搶我自小客車的人」、「他所戴頭套、半罩式安全帽,所穿著黑色外套都相符」 等語;(三)陳榮吉於案發後翌日修剪頭髮,且由其身上脖子右側有明顯瘀傷之痕跡及頭部後方有紅腫之跡象,研判應係其與石國慶所駕車輛與警方追逐撞上分隔島時,由車上安全帶所勒傷及撞傷所致,且其無法就上情為合理之交待;(四)警方在陳榮吉家中找到之黑色半罩式安全帽、黑色口罩及黑色夾克外套等物,業經被害人辨認係陳榮吉案發時所穿戴。承辦檢察官雖非在現場目擊整個案發經過之人,但在審酌上開證據而為聲請羈押決定時,有無確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法務部已責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進行深入瞭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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