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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效統計(8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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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部自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80個月以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3,678件,起訴人次9,516人,查獲貪瀆金額新臺幣28,706,772,632.78元,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515人(占5.41%)、民意代表579人(占6.08%)、中層薦任公務人員1,680人(占17.65%)、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2,839人(占29.83%)以及一般民眾3,903(占41.02%),而中、高層公務人員(薦任職以上)及民意代表合計占總起訴人數的29.14%。
二、 比較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後80個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貪瀆起訴案件資料,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89年7月至96年2月),新收案件計7,751,較執行前同期(82年11月至89年6月)之10,717件,減少27.68%;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起訴件數計3,678件,較執行前同期之3,916件,減少6.08%;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起訴人數計9,516人,較執行前同期之9,169增加3.78%。
三、 89年7月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迄至本(96)年2月止計80個月,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新收貪瀆案件方面,比88年7月至95年2月減少2.76%,比87年7月至94年2月減少7.31%,比86年7月至93年2月減少14.39%;起訴件數方面,89年7月以後之80個月,比88年同期增加3.78%,比87年同期增加3.43%,比86年同期減少2.36%;至於起訴人數方面,89年7月以後之80個月,比88年同期增加9.71%,比87年同期增加10.79%,比86年同期增加4.46%,此部份貪瀆案件新收件數、起訴件數、起訴人數等各方面微幅增減不一,研判應係88年、87年、86年起算80個月之比較數據均已採計本方案執行成效所致。另該方案自89年7月執行迄今,平均每月約起訴46件、起訴人數119人;本(2)月份起訴件數49件,起訴人數271人,均較平均值為高(如附件5「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後每年同期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成果比較表、圖」及「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各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及起訴人數月平均統計比較表」)。末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貪瀆案件起訴判決情形,89年7月至96年2月總共起訴9,516人,就已判決確定者(不包括不受理判決及其他)3,505人中,以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211人(占此部分758人之27.8%),以非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1,364人(占此部分2,138人之63.8%),以非貪瀆罪判決有罪者有436人(占此部分609人之71.6%),總計判決有罪者達2,011人,占上述確定判決3,505人之57.4%(定罪率)。而各地檢署貪瀆案件經偵查起訴、判決確定者,則以臺東地檢署定罪率84.4%最高,彰化地檢署34.4%最低。
四、 自行政院蘇院長上任以來,我國在掃除黑金及肅貪方面,自95年2月至96年2月止13個月以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計585件,起訴人次1,907人,平均每月約起訴45件、起訴人數147人。查獲貪瀆金額新臺幣1,012,225,873元,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105人(占5.51﹪)、民意代表63人(占3.30﹪)、中層薦任公務人員280人(占14.68﹪)、基層委任公務人員471人(占24.70﹪)。在貪瀆案件起訴判決方面,判決確定者有853人,其中以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70人,以非圖利罪判決有罪者有312人,以非貪瀆罪判決有罪者有149人,總計判決有罪者達531人,確定判決的定罪率約62.25﹪,執行掃黑肅貪績效顯著,充分展現政府強力肅貪,整飭官箴之決心。
五、 分析中央部會與各地方政府所屬公務人員89年7月至96年2月貪瀆起訴人次: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1,871人,占總起訴人次9,516人之19.66%;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3,398人,占總起訴人次9,516人之35.71%。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被起訴人次比率占貪瀆案件總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內政部3.70%、財政部3.07%、交通部3.26%及臺北市政府3.26%、高雄市政府5.71%、臺北縣政府3.73%、桃園縣政府3.24%等超過三個百分點者較高,顯示業務性質與民生攸關或都會地區之機關被起訴人次及比率較高。另經分析高層簡任公務人員貪瀆起訴人次,中央部會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222人,占高層簡任公務人員總起訴人次514人之43.11%;各地方政府所屬人員被起訴人次292人,占56.70%。若以各部會及縣市政府高層簡任人員被起訴人次百分比分析,則以經濟部11.84%、財政部6.80%、交通部6.60%、教育部6.21%、臺北市政府6.21%及雲林縣政府5.63%等為較高。
六、 茲須附帶說明者,上開數據係以在該時段起訴者為基礎,惟貪瀆犯罪之發覺及偵查起訴曠日廢時,故與犯罪發生之時點,每有相當之時間差,本期起訴之貪瀆案件未必係在本期所發生,且該起訴占貪瀆案件總數比例排名,須扣除未偵辦案件之黑數,及各縣市政府公務員額不同等因素,尚難以完全代表各部會、縣市的貪瀆指數或反映當前及偵辦時各政府機關政風廉潔程度。
七、 以上各類統計資料業置放本部網站「電子公布欄」-「訊息公告」欄內,歡迎瀏覽並下載運用;如有任何興革建議,請洽本部政風司(第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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