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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說明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交接日期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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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明定檢察總長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4年。立法院於96年1月18日通過檢察總長人事案,本部於同年月23日上午電洽總統府瞭解處理進度,獲悉即將發布任命令,隨即通知吳檢察總長英昭預作準備,並告以安排是(23)日晚上設宴歡送吳檢察總長,亦獲吳檢察總長同意。嗣當天下午接獲總統府電話通知陳檢察總長聰明任命令將於次(24)日上午發布。檢察總長經上開程序任命,應自總統任命令生效日接任並起算任期,乃通知吳檢察總長與將接任之陳檢察總長於翌日上午交接,再查 總統於93年9月1日任命吳檢察總長時,亦於人事令到同日完成交接,本件本部於本(1)月24日上午接獲總統任命令,即辦理交接典禮,符合法制。又報載提前緊急交接等陰謀論,純屬臆測或誤解,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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