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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積極辦理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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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積極辦理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科技設備監控 法務部對於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電子監控僅9人,目前確實以「再犯率(再犯危險評估)」作為是否實施電子科技設備監控之衡量指標,其評估係由地檢署運用再犯危險評估量表予以分級,對中、高危險者列為核心個案,再參酌由檢察官、觀護人、管區警察、性侵害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輔導人員所組成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之意見後,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可監控,檢察官站在人權保障之立場從嚴審核,近期內並將邀請相關機關、單位研商未來審核標準是否放寬。 目前監控固以宵禁時段為主,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者」亦可實施監控,則如有事實足認受保護管束人有於日間再犯性侵害案件時,亦可監控,故為依個案情形認定,法務部並未規定一律於夜間監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雖僅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資料之登記,但未規定應公告加害人之姓名、住址,惟此為修法與否的問題,在尚未修法之前,由觀護人、觀護志工及司法警察組成之複數監督、密集訪視加強監控,至於服刑期滿之性侵害加害人雖無電子監控之法源,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為治安顧慮人口,得定期實施查訪,亦有相當程度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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