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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修戒治處分條例因應愛滋毒犯強制戒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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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修戒治處分條例因應愛滋毒犯強制戒治問題 聯合報本(9)日A1版標題「上千愛滋毒犯趴趴走」及A11版「監所拒收,愛滋犯成人球」之相關報導,法務部特提出以下說明,以正視聽。 法務部對於愛滋毒犯所衍生之相關問題向亟重視,有鑑於感染愛滋之毒癮者人數不斷攀升,法務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研議後,業已於本(95)年)7月間修正戒治處分條例相關規定以因應愛滋毒犯強制戒治問題,該修正草案業已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中。 依戒治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應拒絕入所。由於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屬人口高度密集之機構,基於醫療優於刑罰之原則及保護多數未感染傳染病收容人及職員之權益,感染傳染病之受戒治人,得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予以適當醫療或照護,俟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再交法務部所屬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處分。 由於近年愛滋病在毒癮者間因共用針具、稀釋液等高危險行為下,加速其疫情更趨嚴峻,法務部刻正於今(95)年7月間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使感染愛滋病之毒癮者,亦得接受強制戒治。本案已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中,修法通過後,配合甫成立之北、中、南、東四所獨立戒治所,法務部將加強與行政院衛生署之合作,引進戒治及愛滋病醫療資源,使感染愛滋病之毒癮者進入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及治療愛滋病,期能戒除其毒癮, 減少其因吸食毒品所造成之愛滋病傳染於他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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