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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試署辦案書類初審成績不及格一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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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李子春檢察官於95年9月29日聯合報民意論壇撰文指出法務部違背法令強行將其2、3年前之書類送審,實屬誤會。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初任檢察官以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候補期間為5年,期滿考查服務成績及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1年,仍不及格者,停止候補;試署1年後,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6個月,經再次審查其服務成績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署。
二、 經查有關檢察官之試署程序,依據「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4條規定,於該辦法施行前(78年12月24日)尚未完成試署及實授之人員,有關辦案成績之審查,適用修正前之「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而非適用「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由於李檢察官於民國74年即已候補審查合格任試署檢察官,惟未完成試署程序,故應適用「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之規定送審書類,依其規定,檢察官於試署1年期滿前,應送成績審查,其中有關辦案書類成績審查部分,應 就「最近」之辦案書類或其他相當文稿檢取20件報送本部審查。惟如經通知 ,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應由服務機關逕行檢送辦案書類20件,報送本部審查。依據上開規定,李檢察官應於民國75年即送審試署書類審查。惟迄今李檢察官均未自行辦理提送書類送審事宜。
三、 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間,立法委員質詢本部目前尚有部分檢察官未依相關規定完成試署程序,本部為落實書類審查,發揮去蕪存菁之目的,於95年4月間通函各檢察機關通知並督促逾期未送審人員,儘速依規定辦理書類審查,如經通知後仍不依規定檢送成績審查人員,依上開規定,應毋需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經函催後本次共有20位試署檢察官及7位候補檢察官依規定送審書類。因李子春檢察官未依規定自行提送辦案書類審查,故按程序由檢察長抽取最近辦案書類20件,報送本部送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由於李檢察官近1、2年製作之書類(包含公訴蒞庭之論告書、補充理由書)未達20件,故有李檢察官所稱抽取其2、3年前之書類 。本部乃併同另20位試署檢察官及7位候補檢察官之書類,一併送請書類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 有關書類審查程序係先將送審人員姓名彌封後,由書類審查委員3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初審評定分數平均70分以上及格者,逕提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初審不及格者,則請該檢察官陳述意見後,連同所陳意見送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複審結果再併同學識能力、品德操守考查成績,提交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績審查不及格者,延長試署期間6個月,期滿1個月內依上開程序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署並調任其他職務。關於書類審查委員,係由本部遴聘資深之檢察官、法官擔任,非由本部自行審查,且因所有送審書類均為彌封,審查委員於審查時,並不知悉所審查之檢察官為何人。
五、 李子春檢察官之送審書類經彌封交書類審查委員3人初審後,經審查委員具體指摘書類其中之錯誤,評定分數平均為不及格,本部人事處並已依規定函請李檢察官就不及格理由陳述意見,於95年9月29日前以書面方式將意見送達該處,並擬於接獲李檢察官意見後,連同渠書類初審成績送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惟迄今尚未接獲李檢察官函復之意見。
六、 檢察官身負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的重任,復為公益代表人,監督法律之正當執行,其社會責任邇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強烈期許,更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之義務。爰 為維護檢察機關執法形象,本部將依上開法定程序,辦理檢察官服務成績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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