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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台中看守所福利金一案發布新聞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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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台中看守所福利金一案提出說明
報載台中看守所「200人A福利金,每人年終領6萬」一案,經查乃為該所年度結算社員之分配金,依合作社法及該所合作社章程規定分配。而所謂「密帳」部分,應係帳務處理後之結餘款,經查台中看守所合作社所販售之貨品價格需經理監事人員赴市場訪價,由於各項貨品利潤不一,以致有時會有當月平均利潤高於25%之情形。當遇有利潤超過25%之1%至2%時,即以廠商提供之收據作帳務處理,結餘款統一保管於合作社,此部分結餘款均用於合作教育宣導及購買年節應景食品分配各社員,本案是否有違相關規定,已由檢調查處中。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實質上是服務收容人為目的,近年來為使各矯正機關合作社營運能確實依循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持續不斷研謀改進方案及訂定規範,避免外界質疑,確實要求各矯正機關合作社應遵循合作社法之規定及部頒收容人限購金額、透明化辦理採購作業、廢止飲食部、販售物品利潤25﹪之上限、嚴禁高於市價、家屬購買物品金額限制、依法於年終統一分配盈餘等各項改進措施,據以推動業務改革,務使合作社業務步入正軌。另對於水電費、租賃房舍、視同作業收容人勞作金,均要求各矯正機關合作社應予以分攤及支付租金,以資適法。
此外,對於中國時報刊載「看守所福利社的盈餘除了要上繳給法務部的部分外,…」乙節,各矯正機關係依據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社務,其盈餘分配亦有一定提撥之比例標準,未有上述要上繳給法務部的情事,特此澄清說明。
本案法務部已指派視察李太順刻正了解中,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俟查明後再行議處。至於「部分結餘款用於購買年節應景食品分配各社員」之做法,有違合作社法及部頒相關規定,此部分法務部將通函各矯正機關合作社嚴格禁止是項違失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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