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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於95年4月1日啟動查察賄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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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5.03.30 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村(里)長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以及高雄市里長選舉均將於今(95)年6月10日舉行,迄今僅餘二個餘月的時間,本部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為積極查賄、有效防制賄選犯行,業已開始著手採行相關查賄、反賄作為,期能有效淨化此項四年一度全國最基層選舉的選舉風氣,使村、里長成為真正為基層民眾服務的公職人員,鄉鎮市民代表成為真正為基層民眾事務代言的民意代表。 一、檢警調機關的查賄機制,即將於今(95)年4月1日啟動,開始執行各項查察賄選作為: 本部已責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針對今年6月10日即將舉行的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村(里)長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以及高雄市里長選舉,自今年4月1日起啟動各項查察賄選工作機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即召集轄區警調機關,共同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並因應查察賄選業務的需要,進行檢警調人員的查察賄選任務的分區或分組,積極著手執行各項查察賄選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查察賄選執行情形,並應每日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由最高法院檢察署彙整陳報本部,以供查核。 二、持續加強幽靈人口的清查,並勸導可疑涉及幽靈人口之選民遷回實際住處或避免前往投票: 全國各地村、里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幽靈人口的傳聞向來甚囂塵上。本部有鑑於此,早於今年1月間,即已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指示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警察及戶政機關共同配合,加強可疑幽靈人口的清查工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初步亦均已於各地清查出相當人數的可疑幽靈人口。本部已再責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要求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與警察、戶政機關配合,共同對各該轄區可疑的幽靈人口進行勸導,於選前即遷回實際住處,若未能即時遷回者,亦應於投票當日避免前往投票,以共同維護乾淨選風。否則一旦前往投票,檢警調機關必將以涉犯刑法妨害投票之罪名,嚴加偵辦,屆時恐將悔之莫及。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已修正完畢,涉犯投票行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必將身繫囹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94年11月30日修正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中第90條之1規定的投票行賄罪,已將對於投票權人行賄者,改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依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涉犯此項罪名者,不但不可能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不可能有緩刑、易科罰金之任何機會。故新法通過後,任何人涉犯本罪,必將身繫囹圄失去自由。 四、因賄選而當選公職者,必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任何候選人若經查獲賄選行為,即使因而當選公職,本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將於選後,迅即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使當選者嗣後因而喪失公職人員身分,任何人一旦涉及投票行賄罪,除須遭受前述刑罰之制裁外,亦不可能因賄選而取得擔任公職之任何利益。全國各地的任何候選人若仍意圖以賄選作為選舉手段,期能當選公職者,務必深思慎行,切莫挑戰檢警調人員的查賄決心。 賄選行為足以腐蝕民主的根基,因賄選而當選公職者,往往不惜以各種貪污瀆職的手法以回收賄選行為所付出之鉅額代價,更導致貪瀆難以徹底根絕。本部再次呼籲任何候選人及樁腳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本部暨所屬各級檢察署均有堅定的查察賄選決心,查察賄選工作即將展開,任何人若仍執意實施賄選行為者,必將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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