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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李鎮南委員召開「個人資料保護」記者會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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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資料
95年3月1日: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法務部對於李鎮南委員召開「個人資料保護」記者會之說明
李委員鎮南於本(1)日上午10時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1貴賓室召開「ETC通行,個人資料不保險」記者會,其中對於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94年6月間函請交通部會同本部指定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並副知本部,惟本部未適時配合辦理乙節,認為本部身為主管機關有怠忽職守之虞。因事涉本部聲譽,茲作澄清與聲明如下:
一、因個人資料種類繁多,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係分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掌理,本部僅係個資法之解釋、研修與推動機關,故李委員認為本部為本案之目的業務主管機關,恐係誤解。
二、關於遠通公司須否指定為個資法所定之非公務機關,而適用該法之規定,應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審酌認定,亦即行政程序應由交通部發動。惟本案因交通部認有部分事實及責任尚待釐清,爰覆請高公局研議後再行報部核處,嗣後更進一步界定遠通公司為個資法第5條所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應逕行適用該法之規定,並無再依同法第3條第7款指定其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該部94年6月23日交路字第0940037417號函、同年9月30日交路字第0940011093號函及95年1月27日交路字第0950001239號函參照)。故依交通部上開函意旨,本案已不發生須再踐行指定該公司為非公務機關程序之問題。
三、基於維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用戶隱私權之考量,未來交通部如認有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服務業」納入個資法規範之必要,本部在行政作業上自當配合儘速完成指定公告程序,以避免用戶之人格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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