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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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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起跑
行政罰法係於94年2月5日經 總統公布,並於95年2月5日施行,行政機關自今年2月5日起,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行政處罰時,除各該處罰之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至於今年2月5日前之違規行為而尚未經行政機關裁處之案件,除相較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對於人民不利之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不適用外,其餘行政罰法之條文,均適用之(行政罰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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