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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台北看守所作業疏失釋放羈押人犯黃正安案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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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5年1月26日
前國防部中科院技正黃正安因涉嫌妨害軍機,高等法院於92年11月29日裁定收押於台北看守所。去年7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時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於當日將延長羈押裁定送交台北看守所,惟因該所作業疏失,遲至94年7月20日才送達黃正安,因已逾羈押期滿日,經高等法院裁定予以釋放。
據法務部表示,黃正安延押裁定送達台北看守所時已近下班時間,且適逢當月16、17日週休二日、18日又因颱風假停止上班一天,致該所承辦人員簽收時已是19日上班時間。因台北看守所負責送達之替代役男未依最速件優先之順序送達,致20日上午送達時遭其拒收。
法務部對該所發生該延遲送達案件至為重視,事件發生後政風系統即予調查,調查結果認為應屬行政作業疏失,尚無故意縱放不法事證,該所並已辦理相關人員懲處,惟因黃員屬重大案件羈押人犯,法務部將檢討該懲處情形是否適當並提法務部考績委員會討論。
有鑑於該類案件嚴重影響司法公權力之行使,法務部除已要求矯正機關送達人員於將文書送達收容人後應將回証送回承辦人員彙整確認外,刻正積極著手檢討矯正機關收到院檢公文書後之送達流程,研擬將收到之上開文書分為一般件及最速件,並規劃制式化之送達流程,其中最速件部分設專簿登記,亦責由當日督勤官處理。又適逢春節假期,法務部亦指示各矯正機關務必於近日查明有否收容被告於春節期間羈押屆滿情事,同時要求各矯正機關主動將名單通知承審院檢,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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