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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推動鼓勵易科罰金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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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5.1.19
鼓勵易科罰金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近代各國所採用之自由刑,不僅在於剝奪受刑人之自由,或使其與社會隔離而已,更欲利用受刑人受拘禁之期間對於受刑人施以感化,促其改善,即強調教育刑主義。就此一觀點而言,短期自由刑實無法符合近代自由刑之要求。
而我們監獄大多數之人犯多為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包括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以93年度為例,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占在監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一強。造成監獄人滿為患及獄政管理困難之情形。惟相對於無期徒刑或長期自由刑科處之對象為嚴重或較重之犯罪,短期自由刑則對於不重且不輕之犯罪予以科處,惟倘刑法所處罰之犯罪大多成為短期自由刑適用之對象,是刑罰能否發生其應有之矯治作用,實值得深思。因此,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制度之設置,即為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而產生。
本部依據刑法第41條之規定,斟酌個案受刑人之差異情況,適時予以協助輔導,募集民間力量幫助有改過向上之受刑人,繳交易科罰金之金額,得以早日重返社會。此舉從受刑人角度來說,除早日復歸社會,不會與社會脫節外,有家庭子女者,更不會因入獄造成家庭破碎,子女失所依附。自國家社會之角度言之,受刑人在監獄中生活起居之費用由國家整體納稅義務人之稅金所支出,讓犯行不甚嚴重之受刑人易科罰金出獄,除可減低國家財政負擔外,受刑人復歸家庭之結果,更可解決另一個不良青少年社會問題之產生,甚而,受刑人出獄後貢獻己力,回饋社會,則國家社會同享此利益。
本部基於上述種種衡量,認為刑法第41條規定之落實,實可對國家社會及受刑人產生最大利益。因此,於施部長就任時起,即大力推動落實易科罰金制度。一方面,要求檢察機關盡力宣導受刑人易科罰金制度,鼓勵分期付款,並加強瞭解為何不能繳納罰金之緣由,結合司法志工及民間團體予以協助。另一方面,在矯正機關內加強輔導受刑人,確實瞭解受刑人個別差異後,結合志工、教誨師及民間團體力量,努力協助有心向上之受刑人,繳交易科罰金金額,讓他們早日復歸社會。
本部所屬機關去年已充分執行該項政策,總計去年7月至12月檢察機關准予易科罰金者有18,648人,准予易科罰金占提出聲請易科罰金者比率超過百分九十九,其中原本不願易科罰金經勸導後易科罰金有448人,得以不用進入監獄。至於,矯正機關輔導已入監服刑之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因而繳交易科罰金出監者有1782人。目前(94年12月底)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占在監人數比已大幅降至百分之六點六。今年本部將持續督導並貫徹易科罰金之政策,使在監受刑者,係確為應與社區隔離的重罪犯,而讓輕罪犯能早日重返社區,以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期能使國家社會及受刑人達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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